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0號105年度家訴字第54號上訴人 陳志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妏瑋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關於105年度家訴字第30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7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萬6,498元;關於105年度家訴字第54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2萬5,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6,945元,共應徵2萬3,44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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