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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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道明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選任辯護人莊柏林律師被告 顏美珍 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被告 尉遲炳輝 義務辯護人 施習盛 律師被告 許秋嫻 選任辯護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 黎書吟 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美華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憲昌 律師被告 李菁芳 選任辯護人 吳德讓 律師被告 蕭惠文 選任辯護人 莊瑞雄 律師被告 陳縢堉 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12079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蒞追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章道明、顏美珍、 章道安 、尉遲炳輝、許秋嫻、黎書吟、李菁芳、蕭惠文、陳縢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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