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8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117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文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及郵局帳戶等資料,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查債務人現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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