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洪雪芳
陳庭彰
葉美惠
賴彩蓮
蕭有翊
劉彥均
黃博鴻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周峰年 被告 陳明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