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