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 劉建漢 原聲請提審狀所載被提審人 林柏汎 現任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楊鴻銘 現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莊嘉蕙 現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0日104年度提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刑事再審狀所載。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420條、第421條及第422條之規定自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於確定裁定並無準用之明文;是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劉建漢因聲請提審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0日104年度提字第16號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惟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聲請人就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林德鑫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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