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淳杉上列受刑人因犯誣告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淳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誣告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方淳杉因犯誣告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誣告││├────────┼──────────┼──────────┼──────────┤│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10日│104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149號│第2035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79│105年度簡字第445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8月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79│105年度簡字第4457號│││││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26日│105年9月20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684號│第14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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