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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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上訴人 周功鑫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
陳建霖 律師被上訴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上訴人 林鴻邦
陳進榮 鄧蔚偉 凌美雪 曾 韋禎 王寓 中 顏若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日所為裁定(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三九號)」,應更正為「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三九號)」。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三九號)」,係「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三九號)」之誤寫。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李錦美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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