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97號上訴人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佑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明倫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