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0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懷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07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121元葉懷幗自民國113年05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7076號)
(一)債務人葉懷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2日止累計29,573元正未給付,其中29,121元為消費款;14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