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楊斐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蘭 、聯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