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60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債務人 潘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2,021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23,544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惟依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嗣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23,54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1年12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