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20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鄺志帆
鄭劭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犯罪事實欄關於「 鄭邵宥 」部分,均更正為「甲○○」;犯罪事實欄㈠關於「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更正為「大麻」。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查,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犯罪事實欄誤寫為「鄭邵宥」;犯罪事實欄㈠有關施用之第二級毒品應為「大麻」,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L0-000-000)在卷可佐,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㈠誤寫為「甲基安非他命」,均顯屬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