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即被告 連丰盈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號竊盜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自不許當事人聲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連丰盈(下稱被告)繫屬於本院之103年度易字第8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6日宣判乙節,有該案審判筆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被告於該案辯論終結並宣判後之113年6月18日始遞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此有如附件所示本院收文章戳所載日期可考。依前開說明,該聲請案件既已審理終結,自已不在該承辦法官審理中,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是以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林軒鋒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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