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 林奮志 相對人醫亘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佩鈴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周佑達 會計師(鼎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6樓之3)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民國104年起至民國107年11月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核准設立,資本總額新台幣(下同)21,100,000元,聲請人出資額為600萬元,占28.4%,且已持股3年以上,聲請人曾為免傷害股東間情感及使公司經營順利,曾於107年1月19日以LINE通訊軟體於相對人公司股東群組要求閱覽公司組織章程,相對人代表人彭佩鈴非但不提供聲請人閱覽,竟反問聲請人目的為何,要聲請人說明。另股東莊正宏於104年4月13日在LINE群組表示公司目前負1,260,810元,由彭佩鈴代墊中。相對人代表人彭佩鈴又再一次表示其為了公司代墊款項已大於聲請人的款很多了,如果這樣沒必要撐,清算掉就好了,幹嘛浪費別人的時間跟金錢,很煩等語,聲請人深怕相對人代表人會做出不利公司舉動,為明瞭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及財務情形,聲請人實有必要了解,以保股東權益,故聲請鈞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4年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新修正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及董監事資料、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取畫面等為證,則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總發行股份28.4%,且已繼續達6個月以上,並已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堪認聲請人之聲請,已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至於檢查人人選,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之人選擔任本件檢查人,經該會107年11月7日會總字第1070523號函推薦周佑達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本院審酌周佑達會計師具有會計研究所及法律研究所等學歷,執行會計師業務已有5年,認其學經歷應足堪勝任本件檢查人,爰選派周佑達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4年起至107年11月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依檢查人會計師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等以供檢查。
四、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