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益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龍邸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