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林惠珠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檢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住居所等,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