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上訴人即原告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47,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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