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蔡凌宗 被告 于立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584元【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土地及及房屋現值為準,計算式:(11,779×43,764×293/200000)+(636200÷2)+(1,115×41,802×293/200000)=1,141,584】,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