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蔡坤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股票180006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股票180007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8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9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1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