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9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