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滄
林天章吳金峯陳清魁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偵字第8617號、106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主機板壹塊,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振滄、林天章、吳金峯、陳清魁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400元、麻將1副、牌尺4支、骰子3顆、方位骰子1顆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員警於民國105年9月7日,在彰化縣○○鄉○○村○○路○○段○○○○○○○號處所,查獲被告黃振滄、林天章、吳金峯、陳清魁涉嫌賭博財物,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617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扣案之5,400元、麻將1副、牌尺4支、骰子3顆、方位骰子1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財物,則依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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