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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