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子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千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千智(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二年度司促字第九八五四號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經銷商品合約糾紛,聲請人對相對人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 藍丕澤 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僅有董事藍丕澤一人,業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死亡,有經濟部公司登記事項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足稽。本院審酌相對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除董事藍丕澤外,尚有股東林千智等四人,林千智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其餘三位股東出資額均為1,000,000元,林千智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最大股東,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且特別代理人僅就支付命令事件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其所為訴訟行為之法律效果係歸屬於相對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應不致損害其本身之利益,爰選任林千智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按選任特別代理人制度係訴訟之一造當事人對無訴訟能力之他造當事人有進行訴訟之必要,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得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俾使本案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倘本案訴訟並無他造當事人存在,或他造現有法定代理人得行代理權,則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另聲請選任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台北美容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部分,經查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未對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現有法定代理人 張宗翰 得行代理權,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