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賴潘心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潘錦瑄 於民國84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6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7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97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債務人潘錦瑄於86年12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6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8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42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4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79,365元│賴潘心瑜│自96年7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0000000000││日止│││││658009├───────┼───────┼───────┤││││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起│││├──┼─────┼─────┼───────┼───────┼───────┤│2│113,944元│賴潘心瑜│自96年8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0000000000││日止│││││161705├───────┼───────┼───────┤││││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