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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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任晉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任晉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5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8,857元未給付,其中74,468元為消費款;3,18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2、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5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1,604元│任晉緯│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04│││││5月28日起│││├──┼─────┼─────┼──────┼──────┼────────┤│002│50,102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1.54│├──┼─────┼─────┼──────┼──────┼────────┤│003│12,762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