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辛○○訴訟代理人癸○○被告戊○○
庚○○丁○○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己○○兼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之1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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