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736號、第4813號、第4815號、第4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通自民國110年1月6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榮通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羈押。嗣於羈押期間因前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拘役50日確定,檢察官並於110年1月6日先予發監執行(109年度執正字第2757號),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三、被告既因另案發監執行,自無逃亡之可能,則本案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述說明,應回溯自發監執行日即110年1月
6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