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昌於民國109年4月11日21點20分許,在飲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號機車之動力交通工具,途經宜蘭縣○○鄉○○路○段○○○號前處時,因「自摔」為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0.85MG/L,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09年12月14日死亡,此有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9頁),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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