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債權人 謝宗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與原因事實不符)。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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