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阿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叁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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