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債務人 李英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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