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893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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