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71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盧羿 中即 盧廣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羿中即盧廣茂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4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83,896元自民國104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壹仟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83,896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