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4年台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地上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上紡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揚泰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伍誌陽
伍誌鵬 何許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威間 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上紡事業有限公司、何許麗香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聲請人伍誌陽、伍誌鵬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王本源法官王怡雯法官周群翔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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