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簡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簡聲字第420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對人 黎瑞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遭郵務機關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法律事務所函、債權讓與證明書、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6年11月
3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63372633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