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債權人 呂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碧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民國108年6月18日所提出之信用卡交易明細,債務人為張
聰明,非王碧蓮,請釋明該信用卡交易明細與王碧蓮之關係。
㈡提出對債務人王碧蓮之抵押物拍賣裁定及系爭抵押物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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