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46號聲請人 蘇東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蘇洋芳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蘇洋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於中華民國78年9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蘇洋芳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蘇洋芳(男、民國00年0月
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於民國68年9月1日幼年走失後,即未歸返,音訊杳然迄今,今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6年2月1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蘇洋芳死亡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蘇洋芳於民國68年9月1日起行方不明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依上開裁定於106年2月1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及家事裁判公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符合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蘇洋芳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蘇洋芳自民國68年9月1日失蹤,計至78年9月1日失蹤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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