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鍾詠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零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10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鍾詠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12月27日止累計80,832元未給付,其中29,294元為消費款、47,93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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