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9號原告瀚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智明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 律師被告 陳文凱 即東連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漏寫,此觀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第伍、陸段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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