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74號聲請人 蕭貴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有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5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陳報五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