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玉玲 即 李俊宏 之繼承人、 李昀珊 即李俊宏之繼承人、 李昀儒 即李俊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6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72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