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霖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被告 陳柏霖
呂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1年度補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