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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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瑪莉
相對人
即債務人天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石家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瑪莉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信佳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零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