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董事會組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董事會組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