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7號原告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恒明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被告德鑫線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
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1頁第26行人民幣1,700,760元人民幣170,760元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頁第2行至5行9,677,062元【計算式:1,902,888元+7,774,174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700,760元,以起訴時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571折算新臺幣為7,774,174元)+14,090元=9,691,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2,697,522元【計算式:1,902,888元+780,544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70,760元,以起訴時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571折算新臺幣為780,544元)+14,090元=2,697,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