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926號債權人 黃于瑄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麗紅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麗紅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其互助會之會款新臺幣2,628,000元等語,惟查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4日提出之聲請狀、111年8月1日提出之補正狀皆係由第三人 周若蓁 簽章,且依補正狀所載原因事實、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觀之,本件債權人黃于瑄對債務人謝麗紅之1,459,800元債權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第40160號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其餘債權債務關係應係存在於第三人周若蓁與債務人謝麗紅之間,經本院分別於111年8月16日、111年10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更正正確之債權人、確認本件是否有部分債權重複聲請,並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此項通知已分別於111年8月25日、111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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