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國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 夏興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1年4月2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國簡字第3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吳崇道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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