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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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尚德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尚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尚德因分別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次按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該3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3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各罪情節及犯罪時間長短,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各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有期徒刑6月,併科│有期徒刑4月│││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110年1月19日│110年3月15日│109年8月30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10年度速偵字第33│110年度偵字第1684│110年度撤緩偵字第││案號│8號│2號│7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10年度桃交簡字第│110年度桃交簡字第│110年度桃交簡字第││實││390號│1603號│1988號││審├───┼─────────┼─────────┼─────────┤││判決日│109年3月29日│110年6月30日│110年8月23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10年度桃交簡字第│110年度桃交簡字第│110年度桃交簡字第││判││390號│1603號│1988號││決├───┼─────────┼─────────┼─────────┤││判決確│110年5月10日│110年8月9日│110年10月1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973│110年度執字第9897│110年度執字第1142│││號│號│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