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以被告另有事實上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
104年度偵字第3917號),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另通知被害人到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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